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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问答集锦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何文件依据?
答:(1)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2)财政部财会字(1998)04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3)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4)省财政厅闽财会(1998)4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5)市财政局、人事局联合发文的厦财会(1999)0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2、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省属及省在厦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哪几个层次?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我市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个级别。
4、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对象?
答: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5、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对象?
答: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多少时间?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脱产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
7、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队伍的现状,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双数年份进行,即2000年,2002年…依次类推。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逢单数年份进行,即2001年,2003年…依次类推。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需带什么证件?
答:报名时一般须携带身份证、会计证原件及2.5cm(一寸)免冠近照壹张。(与表格配套)
9、会计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不需要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答: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
10、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是哪个部门?
答: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11、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承办?
答: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市财政部门委托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故宫路98号)具体承办,具体的咨询电话为:2229601。
12、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何种教材?
答:我市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采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教材或资料。
13、单位应如何对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受训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1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做到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答: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会计专业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的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企业、事业单位应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1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何检查?
答: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16、《规定》对当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如何处罚?
答:会计人员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17、《规定》对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如何处罚?
答: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有责任的,其单位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
18、《规定》对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如何处罚?
答: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由市财政部门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决定。
19、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如何重新获得证书、职称?
答: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的会计人员和单位,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如二年后如需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须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评审)或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