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9日河北省《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培训对象
各地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单位房管部门、社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或准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
申报条件
1、物业管理员-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者。
2、助理物业管理师-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者。
3、物业管理师-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项目概述
物业管理在中国发展迅速且前景广阔。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6月8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年9月1日,该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物业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物业管理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熟悉我国物业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际工商管理的惯例和规则,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物业管理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
主要课程
管理学基础、物业信息管理、物业管理财税基础、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法规、房地产营销管理、 物业设备设施管理、房屋构造与维护管理、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学、 社区规划与管理、合同管理、物业估价、商务物业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综合教程。